一、疏散区域
1.1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,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,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、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。
1.2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:
a、建筑(含交通隧道)中的疏散走道、疏散路径。
b、防烟楼梯间前室、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。
c、避难层(间)。
d、直升飞机停机坪。
1.3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:
a、楼梯间(含敞开楼梯间、封闭楼梯间、防烟楼梯间)。
b、室外楼梯。
1.4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:
a、消防控制室。
b、消防水泵房。
c、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、变电所。
d、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。
二、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照度要求
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1/2,
2、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.0lx,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.5lx.
3、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.01x.
4、疏散区域内中心线的地面水平照度的值与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:1。
5、避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.01x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