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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疏散指示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

发布时间:2021-09-14 点击次数: 来源:伊顿电气

一、疏散区域

1.1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,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,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、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。

1.2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:

a、建筑(含交通隧道)中的疏散走道、疏散路径。

b、防烟楼梯间前室、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。

c、避难层(间)。

d、直升飞机停机坪。

1.3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:

a、楼梯间(含敞开楼梯间、封闭楼梯间、防烟楼梯间)。

b、室外楼梯。

1.4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:

a、消防控制室。

b、消防水泵房。

c、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、变电所。

d、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。

二、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照度要求

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、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1/2,

2、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.0lx,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.5lx.

3、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.01x.

4、疏散区域内中心线的地面水平照度的值与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:1。

5、避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.01x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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